集体管理组织或成反垄断审查对象
讨论中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草案)提出,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过高代理费或许可费,国务院相关机构将对其是否构成垄断进行分析认定——
如果收取过高的代理费或许可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可能成为反垄断审查的对象。这是正在讨论中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草案) (下称《指南》)第5稿作出的规定。
8月14日,在杭州举行的反垄断法实施前沿问题国际研讨会上, 公布了《指南》第5稿。《指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起草,根据《指南》第5稿,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主要是反“利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
记者从《指南》高校起草团队处得到证实,涉及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部分,《指南》第5稿作出这样规定: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从事某些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对其是否构成垄断进行分析认定。这些行为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收取过高的代理费或许可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著作权人实行歧视性待遇;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的行为;从事其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为。目前,《指南》尚处于起草阶段,仍存变数,正式出台时间尚不能确定。
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很好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一直受到业界争议,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更是引发业界讨论。目前国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具有垄断性质,如何防止出现垄断和完善集体管理组织以更好的代表权利人权益?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制度设计是关键
采访中,多位专家指出,国内集体管理组织确实存在很多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制度设计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晓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充分代表权利人的利益,应是权利人自发形成的权利管理组织,而不应具有官方背景。
“正是具有特殊地位,国内有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没有受到权利人的约束,带有强制性和垄断性。” 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认为。
“据我了解,《指南》中所指出的4种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都有发生过。”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周亚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例如,《指南》所说的代理费指的是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发生的费用,许可费是指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发生的费用。目前,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费,会员仅能从中分到27.6%,代理费却较高,代理费的收取应随着收费的推进递减。但近年来,部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理费标准没有调整。
不仅如此,在周亚平看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许可费的分配和发放有不按时的情况。著作权人许可费不能合理分配到位,也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业界所诟病的原因。周亚平表示,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配许可费有多种方式,比如参考作品的数量、作品的影响力、作品的商业价值或参考一些其它相应数据。不过,具体如何计算,著作权人不清楚,不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稿酬计算方法也不同,分配机制不能做到完全透明。
对于《指南》中规定的4种行为的后两种,周亚平认为,主要是针对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的行为就是延伸管理,是对市场的垄断,意味着权利人所有权利都由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而延伸管理就是排除其他具有市场竞争的行为。”
记者联系多家著作权管理组织,对方均未接受采访。
引入竞争防垄断
如何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张晓明与陈少峰观点一致:为更好保护权利人利益,防止出现垄断,应引入竞争机制。
据了解,在一些版权贸易发达的国家,例如日本、美国、英国等,大多采用竞争式的集体管理组织,同一个行业存在若干个集体管理组织,其中一些集体管理组织是版权公司的形式,通过充分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有效帮助权利人实现作品价值最大化,给权利人公开、透明、合理的许可费,并收取较低的代理费、只有服务质量高的组织才能生存壮大,而权利人也可以自由选择加入哪个组织。
“《指南》作出以上相应规定,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开展活动中的原则上与理论上的限制,这一规定的设置很有必要。”周亚平表示。但他同时指出,《指南》在法律层面上低于著作权法,如果未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通过,《指南》中的规定可能与著作权法的法条形成冲突,因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中就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如果延伸管理被通过,就要考虑平衡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利益关系,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义务,并且对不愿意被延伸的著作权人给予公平待遇。
陈少峰认为,《指南》尚处于制定阶段,还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及具体标准,反垄断要对一个行业协会进行管理界定,需要进行举证,而这种举证难度很大。
“目前,国内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设立不可能马上进行改变和变化,我建议需要先完善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章程、结构及其运营。如果不能引入竞争机制,那么,可以在管理程序、决策层面充分采用民主方式选举产生,这也是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健康发展的有效方法。”周亚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