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获酬权"牵动影视音乐界神经
编者按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与3月31日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对于此前争议较大的第四十六条、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等问题给予了积极回应,并明确规定“二次获酬权”,进一步提升对作者与表演者权益的保护水平。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明确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以及主要表演者在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享有“二次获酬权”。对此,影视制作公司纷纷叫苦,如果一部电视剧或电影每发行一轮或播出一次,制片者就要向作者和表演者支付一次报酬,将给行业带来致命打击。编剧等权利人在欣喜自身权益提升的同时,也在担忧实践操作层面的难题。对此,专家解释,“二次获酬权”体现出对视听作品中合作作者与表演者较高的保护水平,但其能否有效实施,还取决于著作权执法和管理机制是否完善和健全。
制片人叫苦
“如果资本不愿投入,哪有钱请编剧、导演以及演员,又谈何二次获酬?”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副秘书长张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法规定“二次获酬权”直接损害投资人利益,将严重影响产业发展。
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惠忠律师长年服务于影视文化领域,他认为资本才是影视行业目前发展的核心:“作者创作是影视剧发展的源泉,但是没有代表资本利益的制片者,源泉也成不了获利的矿泉水。”目前影视投资人平均回报率低,半数以上处于亏损状态,如果以后影视剧每发行一轮或是授权新媒体平台播出一次,都要付给编剧、导演和演员们费用,对于投资人无异于釜底抽薪。
据张华介绍,去年我国生产500多部电影,真正进入院线发行的不到200部,今年上半年除《画皮2》外,大部分国产电影票房惨淡。此外,一部影视剧的成本中,演职人员的费用平均占到六七成,制作费用已大为缩减。
权利人担忧
“二次获酬权”条款赋予原作作者、编剧等作者和主要演员在作品后续使用中的经济权益。一位长期呼吁维护编剧权益的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负责人认为,只有这样,像罗琳那样通过创作《哈里·波特》系列,授权电影、游戏等衍生品开发,产生上亿财富的神话,才可能在中国诞生。
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权利人欣喜之余也在担心,后续使用中制片人和创作者及主要演员的利益如何分配才算合理,主要演员如何界定,一些大牌明星在影视剧中的客串表演是否属于主要演员。实践层面,如果这些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就可能带来大量纠纷。
北京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张连生对记者表示,不管是一次付酬还是二次付酬,最终还是要实现制片者与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主要表演者等的利益平衡,以促进影视剧的创作和发展。
如何分配仍需双方约定
现行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于制片者,编剧、导演等合作作者仅保留署名权并有权根据合同获得报酬。如此规定,意在简化权利主体,便于交易,但一部电影作品毕竟包括了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创造。原作作者在许可制片者使用作品以及编剧、导演等合作作者参与电影创作时,从制片者获得的一次性报酬与电影作品的最终收益往往不成比例。基于此,修改草案(第二稿)规定,5类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但是,对于“他人使用视听作品”的理解并不一致。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二次获酬”不应该是投资人所说的影视剧发行、播出一次,作者者和表演者就获酬一次,而是影视作品在进行票房以外的二级市场开发(比如发行DVD、出租)时,制片者应与作者、主要表演者分享收益。也有专家认为,只要他人使用超出了作者参与创作的目的范围,作者就有权获得报酬。
至于“二次获酬”该如何支付方式以及是否会直接损害制片人利益,李明德认为,是一次性还是分次支付,依然可以通过合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支付报酬的主体不一定就是影视公司,也可能是电影作品的使用方,这依据使用情形和具体规定而定。比如电影音乐词曲作者“二次获酬”可能主要来源于使用作品的电视台。欧洲国家一般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来收取,美国则是通过编剧、演员等各类工会集体谈判。
据介绍,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对每一种利用视听作品的模式,合作作者都有权获得报酬。西班牙著作权法在推定视听作品作者向制片者转移权利的同时,规定了编剧、导演、词曲作者等对电影作品的使用有权获得额外报酬。比如,制片者发行电影作品DVD或者向公众以广播方式传播电影作品必须得到原作作者和合作作者的明确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