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刚刚签署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下称《北京条约》)首次较为全面地解决了世界范围内视听表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原则性、系统性问题。由于视听表演创作的分工合作复杂,该条约涉及到制片人、演员、编剧等视听表演市场的各方利益,引起了国内外专家和业界的广泛关注。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北京条约》,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将得到增强,他们将可能与制片人分享音像制品在国际上创造的收入。
——美国专利商标局高级法律顾问贾斯汀·休斯教授
2000年贾斯汀·休斯就曾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视听表演保护的讨论工作,在刚刚结束的外交会议上,他也是美国代表团主席。他认为,《北京条约》将使全球范围内视听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具有连续性和趋同性。
贾斯汀·休斯分析,以往一部电影的拍摄通常是在本国内完成,演员、编剧、导演以及其他演职人员也基本来自本国。但如今电影业呈现出全球化发展的态势,要完成一部电影大片,可能会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导演、演员、编剧等,拍摄的场景也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签署国际条约保护电影演员和其他表演者的权利就变得尤为重要。
“《北京条约》是保护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利的条约,实质上,它也是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约。”贾斯汀·休斯说:“因为在电影界,表演者就是劳动者,对表演者提供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的保护。”
他直言, 通往《北京条约》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 2000年谈判涉及的20条规定中有19条达成临时性一致意见。然而,在如何处理表演者向制作者转让权利问题上,谈判者未能达成一致,致使外交会议暂停。在此问题上,同为电影大国的美国和印度意见一致。贾斯汀·休斯认为:“一部电影中,摄影者、导演、演员等各类演职人员都被赋予了各项权利。要对电影进行制作和传播,需要对这些权利进行集中、平衡,而将表演者的权利自动转让给制片人是最有效方式。”不过,欧盟国家认为,权利的转让需由表演者与制片人在签订的协议中进行明确。直到2011年,各方在权利转让条款上才达成一致。
加入《北京条约》,有利于增强我国电影表演者的权利,激发其创作热情,促进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
——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赵晓鹏
表演者一旦同意将其表演录制为视听作品,其表演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归谁所有,是视听表演保护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北京条约》第12条规定:“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中规定,表演者一旦同意将其表演录制于视听录制品中,本条约第7条至第11条所规定的进行授权的专有权应归该视听录制品的制作者所有,或应由其行使,或应向其转让,但表演者与视听录制品制作者之间按国内法的规定订立任何相反合同者除外。”本条款的规定,为法定转让、推定转让和权利属于表演者三种权利转让模式均保留了空间。
我国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保护区分了“电影”和“录像”。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规定著作权归制片者所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受署名权,以及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根据“举重明轻”这一立法解释原则,表演者没有相关的权利,即采取了法定转让模式。也就是说,一直以来,我国电影表演者一旦同意拍摄电影,其就表演活动享有的经济权利就转让给了制片人,表演者的经济利益在于就其身价和市场而定的片酬。针对录像制品,按照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表演者对录制在录像制品中的音像表演仍享有权利。
加入条约后,建议我国采用中和的“推定转让模式”,可以规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录制,其对视听录制品中表演的经济权利,应由录制者享有。但表演者与录制者之间按国内法的规定有任何相反合同约定的除外。”此条款势必增强电影作品中表演者的权利,从过去的一旦同意录制,即不享受表演活动的经济权利,到现在的可以与制片者作出相反约定。但对录像制品表演者来说,不能再直接享受法律赋予的就其表演权所享有的经济权利,而需要与录像制作者作出约定。
我们应当同时推动词曲、剧本创作者的著作权和演员、艺术家的表演者权的保护工作。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克宁
朱克宁分析,我国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和演员们的表演者权之所以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大量盗版、剽窃、滥用行为充斥市场,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版权意识薄弱。我国著作权法颁布至今只有20多年时间,不仅使用版权的经营者,音像制品的购买者,甚至版权所有者个人或机构对版权的保护意识和相关知识都不足。
其次是管理问题。在管理体系上,表演者的演出行为归口文化部门管理,而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归口版权局管理,如果管理体制不可能改变,就需要管理部门之间更为密切的沟通与相互配合,形成对版权的多方共管。在管理手段上,互联网时代,对每年数百万演出场次的市场,采取近乎人工的对点收缴版权使用费的管理模式,难免挂一漏万。
还有利益均衡的问题。著作权和表演者权是私权,对这一私权的维护,有利于文艺创作和演出市场的繁荣发展,客观上起到维护公权的作用。正如科学发明只有转换为市场产品才能取得经济效益一样,艺术作品也要经由演出的推广运作、艺人的传唱才能广为流传,并带来经济收入。演出市场是一个整体,有词曲作者,有演出商和演员,也有衍生产品的经营者,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
朱克宁强调,要更好地、行之有效地推动演出市场的版权保护,应同时保护词曲、剧本创作者的著作权以及演员和艺术家的表演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