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侵权盗版何时休?
在古籍出版社一次次将侵权方告上法庭后,业界呼吁修法予以明确,然而专家认为古籍整理版权保护不在立法重在实践——
如何有效防范古籍整理作品被侵权盗版?这是古籍出版社一直头疼的问题。尤其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传播更加简单和容易,很多古籍整理作品未经授权就被放置网上随意使用,大量的侵权盗版给著作权人和出版者造成严重侵害。
近日,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下称古工委)再次举办座谈会,深入讨论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呼吁著作权法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古工委非常重视著作权法的修订,更希望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能够体现出对古籍整理作品、古籍整理者的保护。”古工委主任李岩表示。不过,专家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已经将古籍整理作品纳入保护范围,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更需要在实践层面统一认识,拓宽思路,加强行业自律。
业界建议,古籍整理入法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条中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对此,不少与会专家建议在对文字作品的定义中加上“古籍整理”这一文字表现形式。
“很多人都觉得古籍整理作品由已有作品整理而来,不具备独创性,没有版权。”中华书局编审许逸民认为,实际上,对古籍的整理包括标点、注释、校勘、翻译等多方面内容,融合了整理者大量的智力劳动,古籍整理作品是经整理而产生的新作品。此外,中国拥有大量古籍,对其整理出版是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因此,更应该强调古籍整理作品和整理者的版权保护。
会上,一些专家还希望将“注释权”、“整理权”明确归于草案第十一条列举的著作权财产权中,在第十一条中分别增加注释权及整理权。
对此,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已经存在的作品进行再创作,属于演绎作品,演绎作品即拥有完整的著作权,与当代作品的版权保护并无区别。此外,法律是高度抽象的结果,因此,不需要在概念中添加“古籍整理”的解释。
调整思路,保护途径拓宽
虽然现行著作权法已经将古籍整理作品纳入保护范围,但实践中其版权保护仍然困难重重。中国书店出版社总编辑马建农在会上讲述了他亲身的经历,5月17日,在针对中华书局诉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点校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一案召开的座谈会上,有些法学专家认为古籍整理作品不应该受版权保护,让他为之震惊。
对此,王自强表示,古籍整理作品在法律关系上是简单而清晰的,但保护实践具有复杂性。他进一步解释,同样的古籍,整理者整理出的作品存在差异,拥有独创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实践是依靠人去把握的,拥有不同阅历、不同知识的人对独创性的认识也不同,结果也可能不同。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东进看来,古籍出版社可以调整思路,寻求更多的版权保护途径。
刘东进提出了3点建议,首先,可以寻求通过司法解释实现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著作权法是基本原则和抽象的制度,而司法解释则更具针对性,指导性也较强,古籍整理出版行业应主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推动在具体审理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纠纷当中争议问题的解决,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制定形成针对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司法解释。其次,可以寻求制定相关保护条例和鼓励条例,可通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专门制定针对古籍整理工作的促进与保护条例,在条例中细化著作权法中的部分原则性规定,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制定系统化的规范,从而促进、推动古籍的整理出版。另外,应当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机构在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古籍整理出版行业一方面可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代表本专业或本产业的权利人统一维护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一方面可制定一些行内或业内关于作品独创性以及侵权认定的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以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可资参照的依据,进而,力争使这些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逐步被相关司法解释或立法所采纳、上升为法律规范。
主动防范,行业自律加强
记者采访中发现,古籍出版社遇到的侵权问题大多数来自网络环境下的盗版。
上海古籍出版社副社长王纯认为,面对网络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侵权盗版,古籍出版社应该进行主动防护,积极开展合法的对外合作。“在防护性措施方面,古籍出版社可在与作者签约时,把数字出版权益明确下来,首要解决版权问题;其次,直面新媒体,积极与运营商合作,合作中还要多重视‘权’,放松一些‘利’,以此吸引更多优质的合法的数字出版商共同开发数字产品,从而间接保护古籍整理者和出版社的权益。”王纯表示。
中华书局总编辑徐俊则呼吁,业界要规范对古籍数字产品的开发,形成数字环境古籍整理的统一标准。目前不少古籍数字产品中往往不交代版本及参校本,甚至把前言、注释等内容删去,降低了原本古籍整理的规范和水平。因此,专业的古籍出版社应该联合起来主动开发真正达标的数字化产品,只有好的产品才会有市场和空间。
“古籍整理作品盗版非常普遍,但判断盗版者是否侵权却很有难度,我们可以一方面通过法律途径,尽可能向国家版权局等立法部门争取在法规条例中凸显对古籍整理者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行政管理的手段防患于未然。”上海书店出版社总编辑金良年表示,国家规定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企业不能出版辞书,不能出版工具书等,如果古籍整理作品也设定一个资质认定,通过提高门槛让不达标的出版社不被允许进行古籍整理出版,利用加强行政管理的手段把质量低劣和盗版的古籍整理作品挡在门外。
案件链接
2011年,中华书局发现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制作、销售的国学电子馆政务版笔记本电脑中收录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因认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华书局将国学时代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07年,中华书局将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因对方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复制发行的电子图书中收录了中华书局享有著作权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6万元。法院认为,点校之后“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凝聚了中华书局的创作性劳动,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