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财金局,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5号)及其实施细则,现将2017年我市航空与燃机产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补助
(一)申报条件。
承担大型飞机专项、航空发动机专项、燃气轮机专项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研制任务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申报。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承担航空与燃机国家重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的国家级相关证明材料,如任务合同书、产品销售合同、合作备忘录、项目批复文件等(验原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对承担国家大型飞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航空发动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燃气轮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助。
二、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奖励
(一)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发动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成都市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首次销售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4.上年度签订的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5.产品彩色照片;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支持标准。
首次销售合同执行后,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进行初审,于2017年6月15日(星期四)前将申报资料(涉密资料脱密处理,纸质资料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报送市经信委机械装备产业处,同时与本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送至市经信委机械装备产业处与市财政局企业处。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经信委机械装备产业处 胡超
联系电话:6188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