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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8 08: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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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如何掰手腕?
  

01

基本情况

商标抢注

2012年2月22日,上海源时贸易公司于申请注册第10519462号“MASkin”商标(即争议商标),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口罩、矫形用物品”等商品上,2016年8月2日准予注册。

2017年5月12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上海源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后争议商标被苏州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股东陈杰等人在先设计、创作了MASkin商标,被申请人自2012年2月8日起与申请人进行商务合作,并一直通过邮件方式进行沟通、合作,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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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MASkin”作为商标在“口罩”等类似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而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与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沟通口罩价格、产品图样等信息,二者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MASkin”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MASkin”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其指定使用的“口罩、按摩用手套、医务人员用面罩”商品与口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申请人在该部分商品上注册使用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

综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口罩、按摩用手套、医务人员用面罩”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02

案件评析

根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指在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期之前,该商标已经被其他的人使用,而使用该商标的人并未将该商标注册。所谓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是指申请人不是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但与该人签订有合同、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如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所谓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是指申请人清楚地知道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存在,并且已经被其他的人使用。所谓该他人提出异议,是指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人在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后,提出不同意见,对该申请不予注册

image.png只要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存在而进行抢注的,均应纳入本款规定予以规制。该条款有效制止对利用其他特殊关系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更加明确地彰显了加强打击恶意注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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